生态环境整治的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美国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几乎所有生态领域的、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格局。美国环境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多立法主体、多层级的复杂体系。美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六个来源:宪法、立法机构(国会)、行政命令(总统或内阁)、司法(法院解释或判例)、行政部门法规(国会或法律授权)和国际法。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立法成果会以不同的形式编辑成典,分类明细。
环境立法与执法息息相关,环境执法一直是美国环保局的中心工作,也是2014至2018年战略规划的重点内容。美国环境执法主要分大气执法,水执法,废物、化学品的清理活动执法和刑事执法。当有证据证明这些社区、企业或个人未能严格遵守环境法,当局就将启动环境执法,通过民事、刑事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来确保公众健康与环境得到保护。
美国环保局于1982年设立了刑事执法项目,其对象是有意或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手段主要有刑事罚款和监禁。负责刑事执法的机构主要负责通过向联邦、州及地方检察官提供环境犯罪证据、司法鉴证分析及法律指导,调查并协助起诉环境犯罪。目前该机构拥有两百多位环境执法官,以保证全过程的公平合理。另外,美国还会通过信息披露来管控生态环境问题,这是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蓬勃发展就开始逐步实施的,通过公开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利用各方市场来对制造污染、超标的企业不断施加压力,以达到管控目标。
总体来看,美国就是通过渐进立法及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建立了一个务实理性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生态法制体系,并且注重通过公民诉讼制度推动生态问题得以解决。美国的生态法制体系中,有很多重要法律法规对同时期其他发达国家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