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以前的旧工业区更新改造以综合整治为主,改造政策较为保守,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潜在需求无法释放。进入城市更新阶段后,除非由政府主导和补贴,否则综合整治类更新的市场响应仍然不够积极。政府引导下的综合整治模式以建筑物局部改造和外观修葺为主,园区环境改善的目标虽得以部分实现,但功能单一、配套不足的问题仍旧难以解决,难以适应生产、研发和销售等环节高度融合的现代产业空间发展要求,很难达到产业升级的目的。而对于功能改变类更新,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完善及私改功能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几乎没有主动申报的案例。相比拆除重建,上述改造模式的共同问题是无法通过更新活动增加生产经营性空间,彻底解决土地低效利用的现状,也缺乏与拆除重建类似的权利主体转移、土地年期延长和用地处置等灵活优惠的政策体系支撑,改造收益的期望值偏低。
拆除重建并非旧工业区产业升级改造的最优途径。从时间成本看,不同于“工改商、住”的房地产经营项目,旧工业区的权利人往往选择自行申报改造,拆除重建的项目周期过长、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对其申报更新的积极性影响较大。从经济成本看,已实施的166个旧工业区更新项目中,“工改工”类项目有 46 个,占比仅为 21%,究其原因还是拆除重建的成本高昂,产业升级的增值收益空间远比商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小。旧工业厂房的功能普遍衰退,但大多主体质量良好,加之拆除重建的成本可高至既有建筑改造成本的3~4倍,因此权利人更倾向于保留利用原有建筑物来实现升级改造的目的。对深圳工业区的调查显示,1230个有改造意愿的工业区中有57%表示希望通过局部改造、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实现产业升级。从人文价值看,一味拆除重建也反映出工业遗存保护意识的缺失和城市文脉、连续城市空间等改造设计理念方面的落后。
此外,拆除重建的部分准入条件也限制了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首先是权属不够清晰。在旧工业区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下,未批先建等情况相较于其他城市功能区更难得到有效监管。调查显示,旧工业区有 57% 的土地开发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建筑物权属来源不清,无法达到拆除重建类合法用地比例的最低要求。其次是建筑年限不足。深圳的先进制造、高科技研发及创意设计等现代产业发展迅猛,对园区空间布局、功能配套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平均楼龄在 10 年左右的工业区已有强烈的改造需求,选择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达不到产业升级的效果,但同时又达不到至少建成15年的拆除年限要求。
上述问题凸显了将城市更新 3 种模式人为割裂开来的弊端,因此应探索一种新的更新模式,在尽量减少拆除重建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建筑物和空地进行适度的加建、扩建,并结合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的模式实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园区环境等多重目标,灵活、快速地推进旧工业区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