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家荣、徐雅莉、李嘉诚(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蚀和破坏,很大程度的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大量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发挥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用地被城镇建设用地蚕食,严重影响城乡生态系统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1-3]。为保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可持续性,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需划定具有一定生态价值的区域并进行专门管理 [1, 4-7]。虽然各地划定生态管制区域的方法和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需要进行生态管制的区域存在共性特征[8-12]。一般来说,需要进行生态管制的空间,能够直接或间接改良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人地关系,同时具备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缓干旱和洪涝灾害及调节气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功能[8, 13-15]。这通常会以生态功能区、城市增长边界、生态控制线等多种方式划定[8, 9, 16-18]。近年来,在城市尺度上,生态红线或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成为主要的管制方式。
实施生态区域空间管制的主要目标在于保护生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开发建设行为对生态用地及其功能造成破坏,但这也造成了对区域内土地使用人的权利及其利益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生态区域地权实现和利益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生态补偿[19-25]和以增减挂钩制度为核心的发展权转移[26-30]。生态补偿通常包括生态学意义上对于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修复和补偿,本处所指的则是对于实施生态保护所受到影响的人,给予的经济补偿[19]。在具体实施时,有跨区域、在不同地区政府之间实施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也有针对受到影响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态补偿[20-25,30]。增减挂钩制度最典型的案例当属“浙江模式”和重庆地票制度[26-28]。深圳在城市空间二次开发过程中探索的建设用地清退与城市更新指标获取之间的捆绑操作,也可以认为是增减挂钩的一种表现形式[29-30]。国外也有一些针对生态地区特殊的地权及利益保护政策,比如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和生态地区发展权转移等[31-33]。总体来看,在区域尺度上开展的生态补偿和发展权利平衡的进展效果较好,但是从城市尺度来看,尤其是面向权益受到影响的个体,上述机制的实施效果则值得商榷[29-33]。考虑到随着生态红线划定,城市之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地权及其利益受到影响的个体,本文拟选择最先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深圳作为对象,研究城市尺度生态管制区域的地权及其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
1.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地权及利益实现的困境
1.1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总体情况
2005年11月,深圳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同时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并实施制度化的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布局结构的合理性、总量控制的科学性、实施操作的可行性”四大原则,共将全市974平方公里的范围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该范围内用地占全市总用地的50% 以上。考虑到维护全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深圳市主要规划建成区以外的部分零星分布的工业、居住类现状建设被划入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1.2 线内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现状
依据2013年变更调查数据,在深圳市市域范围内,基本生态控制线974平方公里的用地中,约有15.8%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以城市建设用地、水库水面和公路用地为主,三者分别占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1.3%、22.5%和12.8%。除此之外,生态线内还存在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水工建筑用地、铁路用地等建设用地。从建筑物的情况来看,生态控制线内的建筑超过4万栋,建筑面积约为4000万平方米,主要为私宅、工业和商业住宅三类。其中私宅类建筑栋数最多,占全市线内建筑总量的45.6%。工业类建筑面积最大,占全市线内建设用地面积的25.9%。
1.3 线内社区的发展情况
根据统计,全市一半左右的社区部分或全部位于生态线管制区域以内,其中完全位于生态线以内的社区有13个,这些社区面积之和占生态线内区域的10%;社区范围一半以上位于生态线内的社区有12个(不含全部位于线内的社区数量)。在2005年生态线划定以前,这些社区已经存在大量的农民房(即私宅)和厂房。通常,这些建筑物和用地并没有合法手续,属于深圳城市化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在生态线划定以后,这些本已经存在的问题更加难以疏解,既无法按照线外地区通过空间再开发“做大蛋糕”重新分配的方式完成土地权权利关系的理清,也难以通过补偿或产业转型来谋求新的权益实现路径。
1.4 线内社区地权及利益实现的主要困境
地权现状错综复杂 —— 1992年深圳市特区内统一征地,以及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统一转地后,原农村集体统一从“村”变为“社区”,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遗留了诸多的问题,如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处理问题,以及原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等。线内社区的建设用地更是深刻的反映出这一问题。
地权不清下的收益分配边界不清 —— 由于土地产权的模糊不清,在收益实现和分配过程也陷入混乱。线内社区多为后发展地区,现有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和权利运作机制的缺位,不仅压抑了社区本身的合理权利诉求,也不利于对生态用地本身的合理开发和保护需要,甚至在面临社区强烈的发展诉求时,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和激烈的矛盾冲突。
受管制状态下地权及利益实现路径较少 —— 深圳生态社区在空间上受到多重空间管制的约束,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基本农田、城市“四线”管理等。从现状上限制生态社区的发展,从存量开发的角度上对社区建设用地的存量优化也增加了难度。此外,由于线内大部分区域处于规划真空状态,很难指导地权及其合理利益的实现。
2.线内建设地权及利益实现的基本逻辑
2.1 理清土地权属关系
理清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边界 —— 在各种权属关系的梳理过程中,首先需要理清的是生态区域土地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在前面章节的分析中已经指出,生态区域内土地通常会涉及到两类所有者,国家(全体公民)和集体。尽管在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边界进行了相应的描述,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将其与具体的空间范围完全对应。与此同时,在城市扩张和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存在征收完成但没有移交政府部门管理、集体组织成员违规占用和使用土地、征地补偿纠纷致使征地程序中断等情况。这使得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更加模糊。
理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 —— 在厘清所有权的边界和归属之后,需要处理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精神,可以制定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
2.2 明确土地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制度本身所对应的并不仅仅是产权主体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范围和利益归属,实际上也包含着权利行使过程中所需要履行的义务。通常可以发现这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土地资产归属秩序明晰的前提下,所有者与各利益主体在资产的控制和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由于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产生“相互性问题”或“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生态区域,第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更多表现在国有土地上,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要求和安排;第二种权利义务关系则更多的表现在集体土地上,例如国家对于集体土地用途的管制,以及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等。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从整体来看,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需要服从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利用层面来看,则需要结合土地的权属、利用的方式来明确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3 地权合理收益认定与分配
从土地权益的获取角度来看,受到生态管制空间的土地利用现状、自然资源资产本底现状、效用,规划管控等级的影响,在行使同样的土地产权可能获得收益并不尽相同。在各地的实践中,不乏存在由此引发的地权公平性问题的质疑,尤其是涉及到生态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时,这种争议变得尤为激烈。根据目前的经验来看,可取的做法是建立生态区域的分级分类管制制度,明确哪些区域的建设用地必须进行清退,哪些区域的建设用地可以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下进行开发,同时允许这些建设用地向适宜在生态地区发展并且具有高附加值的功能转变,例如教育、养老、医疗、设计等相关产业。在此过程中,创新权益实现驱动力机制,探索构建多元利益点,建立线内外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实施路径充分利用规划、土地、产权、财税、金融、政策等各方面的利益点,按照权责利对等原则,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生活活动与线内建设清退、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责任进行捆绑,引导开发建设、生产生活为其生态外部性买单。
3.线内建设地权及利益实现机制的思路
3.1 地权及利益实现路径设计的整体思路
这里所指的地权及利益的实施路径指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各种机制保障及管理措施,包括权利确认、权利行使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运作模式和操作路径的政策设计,以及对于这两者及其它权利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的管理。首先要理清物与权的关系,明确物的效用范围,厘清相关权利人对其可享有的权利种类和内容;其次,理清权与利的管理,明确在一定管制条件下,可以实现收益的主要方式,例如经营使用的收益、基于外部性因素而获得的收益,以及通过权利的让渡和移转获得的收益;最后,要理清物权与人的关系,明确物的归属和物在利用过程中的民事关系,做好土地权益实施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套地权及利益实施机制,并不是推翻原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之后重建的新制度,而是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从实施的角度进行拓展,只有部分环节可能会涉及到现有的制度进行局部修正。
3.2 权利的确定和调整
主要确权方式 —— 权利确定是指对生态区域土地所涉及的各项权利所对应主体的确定。目前权利确定的情况包括三种类型:(1)直接确权,对于权属关系相对清晰的对象可以按照传统做法进行确权(传统确权),对于某些特殊的对象可以按照实际权利情况和特殊政策处理确权(现状确权)。(2)间接确权,即借助利益的重构来实现产权管理的理清,进而登记确权。(3)暂时搁置,对于某些难以处理的对象,在本阶段暂时不予确权,等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处理。
综合多种手段推进权利确定 —— 传统确权主要解决什么样的土地或用地具有什么样的土地权利。确权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国家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权利主体和客体(地籍调查),并不包括权益。权益具体内容与限制则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予以明晰。现状确权则多考虑到权利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些权属不清的用地弹性地处理问题。事实上,对于生态区域内没有取得合法产权的建设用地而言,内情错综复杂,难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合法或者非法,需要根据历史情况,综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居民生存发展的要求来确定。换而言之,就需要明确居民和使用者的利益预期,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特殊政策来确定权利。从这一思路延伸出来还可以通过各种空间再开发平台进行地权的厘清。例如可以通过城市更新的方式实现利益重构,即各个利益主体以规划编制过程为基本博弈平台,通过用地指标、补偿款、补缴地价款等关键利益要素进行协调,借由空间改造过程完成权利结构的重建,进而纳入合法产权管理范围。不容置疑的是,在这些过程中,仍有一些土地没法顺利进行确权,这时候可暂时搁置,待时机成熟再行处理。
3.3 权利行使与收益获取
权利行使和收益获取的主要内容 —— 权利行使的政策设计是指通过政策的设计来对生态区域土地所涉及的各项权利的行使进行引导和约束。事实上,生态区域的开发利用不同于非生态区域,开发建设受到的约束更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更复杂,其必须要通过特殊的政策设计来实现生态保护和相关主体权益的双赢。具体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实施运作模式,即在各项权利对应的使用和收益方式下可选的具体运作模式的操作方式、手段和流程等内容的设计,通常需要与其他机制和政策的联动才能有效实施;(2)利益平衡机制,即对于生态区域这一类特殊区域,为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而采取的调节措施,可以体现为奖励机制、补偿机制和惩罚机制。
多路径联动促进新的利益点形成 —— 从权利的实施运作的角度来看,需要厘清现状建设用地类型,明确其所须受的生态管制,现状和潜在的开发利用方式,充分考虑到权利实施的不同可能。基于这些可能性,妥善的设计可行的权益实现路径,例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产业升级转型等。同时可以结合用地的清退,结合生态区域的功能特殊性,拓展发展权转移、保育地役权捐赠或购买、配额交易等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规划、土地、产权、财税、金融、政策等各方面的利益点,推动各个路径的顺利实施。生态区域的复杂性使得不同区位、目标导向、资源类型、质量品质、配套设施、主体类型等都直接影响权益实现。同时,生态区域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公共性,也使得不应完全割裂生态区域内部和外部的利益,需要坚持区域内外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这两项内容都要求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包括生态区域外部对于内部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对于线内保护行为和符合生态发展导向的项目的奖励和鼓励,以及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机制。
3.4 权利实施管理机制
权利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 权利实施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即实施的组织机构、运作主体、职能分工、合作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这是权益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即政府部门在进行线内区域权利实施管理和行使自身所拥有的线内区域相关权利时的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方案,目前可选的资金来源方式包括政府财政、公私合作(PPP)等。监督管理,即保障线内区域地权及利益顺利实施,需要落实后续监管的行政、法律、技术等措施,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 权利的实施管理机制涉及到以下方面。基于市场化运作,提出机制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政策类型,以及与现有政策的接口。根据管控目标实现、利益平衡,提出权益实施涉及的清退验收标准、资源资产状况、相关利益转换、核算的标准类型等标准需求。梳理机制实施涉及管理人员、平台,结合现行的机构和人员组织,提出运作组织结构需求。探索提出公益基金、国土基金收益分成、税费等生态管理资金融资平台,以及资金使用等配套需求。除此之外,还需要规范对于利益实现机制的管理,包括如何构建利益刺激机制,例如内生利益(生态指标)、外寻利益(规划/二次开发产权限制/土地/货币)、政府绩效考核等方面如何创建多元的利益点;还包括如何实现利益的平衡,例如对于生态指标交易、空间开发权转移、生态工程建设等主要实施路径的管理政策。
4.结语
传统上说,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区域被视为是非建设开发区,通常不会考虑对其中开发建设的权利以及行为的约束和管理。但是,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大量的建设行为,同时线内的居民也有强烈的发展诉求,而简单将这些建筑视为是违法建筑并进行清退是难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回归地权本身,明确社区及其它利益相关方所拥有的哪些权利和收益合理合法,在权利行使过程与生态保护之间如何协调,冲突领域可能有哪些途径来进行利益协调。在梳理清楚上述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通过权利实施机制的重构和权利实施过程中不断的利益协调和妥协,来逐步推动线内区域地权及利益关系的理清,进而释放权利主体进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详见:
http://cn.mikecrm.com/ZAgqE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