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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埋的管线,一般认为不占用土地,但是以前基本上很多地方都是有争议的,是理论上的说法,因为需要土地部门出具一个证明材料,而一般不出具。现在是一家了,内部统一一下思想和口径就可以了。有些地方需要地埋多深以上,不影响土地使用等要求。 需要确权的定线图。 地下综合管廊很宽,需要土地权属证明。 很多架空的,也是用的这种说法,特别国家长距离输气工程。 管线不能使用临时土地,只有管道施工敷设才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不可以非一级市场的租赁土地。 前几天部里规划许可规范里这样提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