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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这个立项前期文件手续不充分,发改已经不给出了!我们这里是走多规合一就发! 问题2:规划部门不出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规模特别难界定! 问题3:用地性质发中类还是小类 问题4:已经建成多年的变电站,20年前发完选址,现在研究供地,供地部门要求重新发选址,或者要求写原来那个有效的情况说明! 问题5:假如做选址,是规划口做,还是审批口做呢? 发改委系统前几年就取消了项目申办过程中《关于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和相关同类表述有“路条”性质的各类文件,并且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所以选址前只要建设单位自己填个申请表就可以了。 但是前几天资源部发的许可规范里又明确要求提供: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规划条件在选址或者方案或者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都可以。 用地一般按控规出具,你这种情况按照中类。 20年前的选址和立项都过期了,毕竟还没有征地,建议重新发放选址,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哪个部门来发选址,按照局三定方案,科室按局内部分工,也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