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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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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暂行办法 一、审批范围 (一)市(州)、县(市、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国家审查办法执行。 (二)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等特定区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二、审查组织形式 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空规委办公室”)负责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工作,组织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军区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国动办、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贵州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三、审查重点 (一)底图底数与现状分析 1.是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国家标准分带;是否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是否采用“1985高程基准”。 2.底图底数是否采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同口径);规划范围是否与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的行政区范围一致,确有调整的,是否附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行政辖区矢量图。 3.现状主要特征和问题分析是否有数据、空间、代表性特征等要素作为支撑。 (二)国家、省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 4.是否就国家、省确定的战略目标以及相关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在空间上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5.是否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发展策略。 6.是否对党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作出合理空间保障;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含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并纳入重大项目清单。 7.市域(县域)层面的城市定位,中心城区层面的城市性质是否体现权威性、公认性和目标性。 8.市(州)级规划中,主体功能区是否细化到乡镇,是否符合省级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分区,细化后的主体功能分区乡镇数量或国土面积占比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县级规划中是否落实省、市(州)级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 (三)空间底线约束与目标量化 9.规划指标体系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指标之间的逻辑性、可实施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是否与国家批复的“三区三线”成果一致;是否明确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是否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约束性指标向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分解;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主要指标。 10.是否明确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的措施要求;是否量化耕地后备资源面积,提出补齐耕地缺口、补充新增耕地的相关措施。 11.是否明确林草、湿地、水、矿产等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内容,并量化主要保护目标。 12.是否明确存量用地、低效用地、闲置用地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13.是否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布局与量化目标。 14.是否明确能源矿产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并列入重大项目清单。 15.是否明确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的空间引导管控要求。 16.是否明确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空间保障要求;是否明确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要求。 (四)国土空间统筹布局与衔接 17.是否以农业、生态、城镇等空间要素构建国土空间总体开发保护格局。 18.规划分区是否实现全域全覆盖;是否有规划分区的量化目标、管控要求;规划分区是否存在交叉重叠。 19.是否明确农业空间格局;是否对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业等提出空间发展指引。是否提出城乡融合、乡村振兴的相关路径措施;是否提出统筹农村产业布局的指引要求;是否明确农用地整理、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理等土地综合整治目标;是否提出村庄分类、布局优化的指引。 20.是否明确生态空间格局;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管控分区进行有效衔接;是否形成完整的自然保护地名录;是否明确全域生态空间格局及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是否明确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的具体举措及相关重大项目安排。 21.是否明确城镇空间格局;是否明确城镇等级结构和城镇规模体系,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要求;是否提出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是否量化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明确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空间保障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要求。 22.是否提出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以及活化利用策略;是否划分城乡风貌分区并提出引导内容;是否对重要的山水要素、山水轴线、蓝绿景观廊道等提出管控要求;是否明确旅游发展布局、重大旅游设施建设以及推进旅游产业化的相关内容。 23.是否对区域性的交通、水利、能源资源、环保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防御应急以及公共卫生的空间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并提出重点工程或主要建设项目;是否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集散地批发市场纳入;是否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的空间,以及重大交通、能源廊道预控要求;是否明确近期重大项目并纳入重大项目清单。 24.是否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重要控制线、重大基础设施配置等内容,并对下位规划进行传导;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不单独编制乡镇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农村地区,是否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编制村庄“一图一表一说明”;是否提出详细规划传导内容;是否明确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及衔接内容。 (五)中心城区规划 25.是否量化中心城区范围与建设用地规模,保持图数一致。是否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结构和用地布局等。 26.是否落实国家细化规划分区的要求。 27.是否明确居住用地布局安排;是否明确人均居住用地面积目标;是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措施。 28.是否按照集中集聚的要求布局中心城区产业用地。 29.是否明确对外交通体系、道路等级、交通设施布局、慢行系统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内容。 30.是否划定15分钟生活服务圈;是否明确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 31.是否明确城市蓝绿网络与开敞空间总体布局;是否明确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等核心指标;是否明确中心城区防护绿地、广场等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 32.是否明确重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要求。 33.是否划定城市“四线”,并提出空间管控要求。 34.是否提出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是否明确景观廊道、节点、风貌等引导措施;是否明确城市设计重点区;是否明确开发强度分区。 35.是否明确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要求,并列入重大项目清单。 36.是否划定防洪排涝灾害控制线;是否明确主要防灾设施标准及布局要求、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布局指引;是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37.是否明确实施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 38.是否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方向、重点区域和管控要求。 39.是否划定或划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六)区域协调 40.是否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实施措施及项目安排,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和产业空间协同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和区域性旅游协作发展等内容。 41.是否明确跨行政区的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施措施和整治、修复等环境保护修复工程。 42.是否落实上位规划对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的布局安排;是否与相邻、相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七)程序、成果合规性完备性 43.是否履行向社会公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意见等法定程序。 44.上报规划成果是否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的成果报批要求。 四、审查程序 (一)前期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开展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成果汇交要求高质量开展编制相关工作,及时提请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地方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应认真对照审查重点,对城市性质、目标愿景、空间格局等规划核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州)战略部署、上位规划和发展规划安排,衔接“四化”等相关专项规划,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落地实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后,将市(州)、县(市、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按程序上报省空规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审查。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省空规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三)联合审查。省空规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对照审查重点,对各地上报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将各地上报规划成果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应于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可视为无不同意见。省空规委办公室汇总各方回复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及时反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修改完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空规委办公室反馈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后,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交省空规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次审查。 (五)校核呈报。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省空规委办公室审查情况,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上报文件中说明市(州)政府审查把关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审议(审查)意见修改情况等。省人民政府收到后,转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省自然资源厅对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校核,规划数据库须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入库检查后,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成果公告。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批复后30天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以互联网、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五、监督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省自然资源厅应会同有关方面,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组织开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修改规划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修改规划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因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和项目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修改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修改规划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规划修改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修改后的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自然资源厅应对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确保空间底线管控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