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首页
① 新闻管理
添加新闻
② 政策管理
添加政策
③ 法定规划
添加国空规划
③ 规划PDF附件
添加规划PDF附件
③ 规划图纸
添加规划图纸
④ 资料管理
添加资料
开通用户权限
⑥ AIGC课程学员
添加学员
MJ账号分组
2-AI图库管理
添加图库
3-AI新闻网站
添加信息
4-AI模型管理
添加模型
精准搜索
添加精准
知识库
添加知识库
规划问答
添加信息
小匠QQ微信群宣传
添加推荐
数据网址
添加网站
微信文章管理
课件系统
添加视频
一周热点整理
[ 常用工具 ]
格式化工具
段落合并工具
飞书
金数据
生成封面图
当前:知识库编辑 |
格式化工具
|
段落合并工具
标题
分类
知识百科
政策文件
规划公示
微信文章
标签
耕地用途管制|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四川省
作者
链1
链2
文件
http://files.in5.cn/zhishiku/files/202310/1696993843.docx|
附图
发文
录入
阅读
更多参数(根据情况增加)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征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请于2022年5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联系人:徐瀚林,联系电话:028-87035952,电子邮箱:263685016@qq.com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2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 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一)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良田粮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通知》印发前已立项实施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补划任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执行。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三)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经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和占用一般耕地国土绿化,均须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底图(以下简称“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四)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 坚持“以进定出”,根据年度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确定耕地流出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坚持“进大于出”,各地年度内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要大于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坚持“优进劣出”,恢复的耕地要进行质量等别(级)评定,平均质量等别(级)要不低于流出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级),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五)加强耕地恢复资源调查评价。“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进出平衡”。各地要根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结合生态保护和农民意愿情况,对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地类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开展调查评价,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且适合耕种的现状林地,经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定同意后,可作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严禁在公益林、25度以上的陡坡、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开垦或恢复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 (六)编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1.需求方申报。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须由集体土地发包方、实施单位或经营者明确耕地拟流出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振兴与现代农业发展、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等情况,结合耕地恢复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确定本年度拟流出耕地的规模、布局、时序,落实拟恢复耕地面积和位置,形成耕地“进出平衡”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于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年度内造成耕地减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一并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落实“进出平衡”。 3.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年度能恢复耕地的数量,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和规模、区位的合理性,以及拟恢复耕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最终年度“进出平衡”规模、布局并上图入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跨区域落实年度“进出平衡”的,须在总体方案中予以明确。未纳入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4.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批。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对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并同步编制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连同县级方案一并于每年4月底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备案。涉及总体方案变更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及时备案。 5.耕地恢复实施和验收认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已审批通过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复垦、单独立项耕地恢复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结合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并实施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及时将“进出平衡”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认定为恢复耕地的要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七)建立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为确保全省能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提高恢复耕地积极性,自然资源厅将建立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和耕地恢复指标储备库,县域内年度确实无法落实“进出平衡”任务的,可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可通过易地流转耕地恢复指标在省域内落实。耕地恢复指标易地流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经核定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树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不含可调整地类),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为耕地,后续依法建设且落实占补平衡成为建设用地的,以及灾毁土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九)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均须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入库,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管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后,违反两“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纳入2022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一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肃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十一)落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指标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未完成的,自然资源厅将直接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指标不足的,冻结所在市级相应指标,在国省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为耕地并经验收后可解除冻结,否则直接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维护农民权益。在耕地恢复工作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市场状况等,充分考虑耕地恢复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科学制定计划,合理把握节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事求是,讲清道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系统谋划,稳妥推进,不搞大规模“运动式”恢复,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谁流出、谁恢复”的原则,由申请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恢复耕地。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恢复耕地的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一并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耕地恢复。 (十五)严格监督考核。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通过耕地卫片监督、卫片执法监督、耕地双月动态监测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将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市(州)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度市、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于9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备案。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管制措施并上报备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