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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分类
(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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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 0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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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6〕 87 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0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
以上海建设全球城市为引领,以共建全球科技创新集群为支撑,以共守生态安全为前提,以健全包容共享的体制机制为保障,构建网络化、开放型、一体化发展格局,持续在制度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城乡统筹、全方位开放、绿色发展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联手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对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造改革新高地、争当开放新尖兵、带头发展新经济、构筑生态环境新支撑、创造联动发展新模式。
《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