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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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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2 2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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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6〕2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荆州市监利一级公路郝穴至容城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
本意见征收补偿的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路(东环路以东252.5米处),南至南环路,西抵荆江大堤迎水面水面,北至富民路,总面积约20平方公里。
二、征收对象
(二)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的需要。 2.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县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三)
征收国有土地以评估补偿为主,主要有以下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3.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经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进行补偿。 4.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综合补偿。
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为法定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应出资部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荆政办发〔2011〕2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合法的农村宅基地(未建房),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
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整村征地拆迁的,可预留被征单位土地总面积的10%(面积不超过200亩)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六)
县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征收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上一年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补偿,市场平均价格由县房产部门提供。 1.征收个人房屋,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的,酌情予以补偿;限期不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 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人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35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面积按被征收当年建筑成本的直接费用进行补偿。 房屋装璜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2.征收公有房屋,由县国资部门依据征收公房使用性质综合调剂,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程序
(八)
征收房屋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七日内予以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违建房屋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逾期未停止建设或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责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九)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人在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县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县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执行。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建房屋,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限期拆除。拒不交出土地又不拆除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附则
(十)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一)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2016年1月28日
(江陵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