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加强储备机构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得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荐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规范土地储备范围。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但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未利用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逐步推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包括划拨供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内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不含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土地储备。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逐步将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全部纳入储备,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