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协议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
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 情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导 读: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李乙在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建房。
李甲回家发现后,告到法院,法院让李乙拆除。
李乙拒不拆除,外出打工。
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李乙被逮捕。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现同村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李甲诉李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直至将土地退还为止。判决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后,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乙长期外出务工,李甲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李甲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李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乙家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乙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乙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导 读:汪某出于购买土地建房赚取利润的目的,陆续从某村民小组购买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
汪某从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进行土地平整。
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汪某陆续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并从中获利。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之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导 读: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建房。
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未自行拆除。当地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
制 作:i自然·政务新媒体团队
漫 画:王 崇
策 划:赵 蕾
审 签:周 星
注:本文分享自“自然资源部”微信号,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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