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套合统计技术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数据中的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套合统计的目的、内容、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提交成果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数据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图斑的套合统计分析。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GQJC 03-2019 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内容与指标
3.1 目的
利用堤坝、高水位数据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图斑进行套合,统计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面积以及黄河滩区老滩范围内的耕地面积。
3.2 河道和湖区范围确定原则
3.2.1 河道范围
实地宽度大于20米的河道范围,存在明显且连续堤坝的区域,以堤坝为范围边界;无堤坝的,以高水位线为范围边界,即包括常年雨季形成的高水位岸线之间的范围。
3.2.2 湖区范围
常年实地水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和水库的高水位范围,以及高水位时实地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坑塘范围。
3.2.3 黄河滩区
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最大行洪范围,由河槽、嫩滩和老滩三部分组成。其中,河槽是河道中行水、输沙的部分,按照河水经常冲刷、基本无人工利用的原则确定其范围;嫩滩指洪水漫滩较频繁最接近河槽的一级河漫滩,按照第一道生产堤以内、偶尔行洪且其内无固定居住点的原则确定其范围;老滩是指“黄河大堤”至嫩滩范围线之间的区域,“黄河大堤”不连续处沿较高地形闭合范围线。
以省级行政区为单元,对“三调”耕地图斑位于河道范围和湖区范围的情况进行套合。分省叠加耕地图斑数据和河湖范围数据以及黄河嫩滩和河槽范围数据,计算耕地图斑位于河湖范围或黄河嫩滩及河槽范围内的面积,分省进行统计。技术路线及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套合技术路线及流程

5.1 河道和湖区范围数据预处理
河道和湖区范围采用地理国情监测水域范围数据。按省级行政区范围拼裁处理地理国情监测水域范围数据,生成分省河湖范围数据。
5.2 黄河滩区范围数据预处理
按省级行政区范围对黄河滩区范围数据进行裁切处理,生成分省黄河滩区范围数据,包括嫩滩范围面(含河槽)和老滩范围面。
分省对耕地图斑与河湖范围数据叠加处理,逐图斑计算耕地图斑与河湖范围相交部分面积,相交部分认定为河道耕地或湖区耕地。
黄河滩区耕地图斑与黄河嫩滩范围数据叠加处理,逐图斑计算相交部分面积,相交部分认定为河道耕地。
7.1 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面积统计
依据耕地图斑与河湖范围数据套合结果,分省统计认定为河道耕地或湖区耕地的总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
7.2 黄河滩区老滩范围内的耕地面积统计
以黄河滩区老滩范围套合耕地图斑,按省计算该范围内的面积,统计黄河滩区老滩范围内的耕地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
8.1 分省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统计表(表格式见附录A中表A.1),数据为WORD格式。
8.2 分省黄河滩区老滩范围耕地面积统计表(表格式见附录A中表A.2),数据为WORD格式。
附录A
耕地图斑面积统计表
表A.1 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面积统计表

表A.2 黄河滩区老滩范围耕地面积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