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定义:对于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①对成片、成组地体现整体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或作为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典型环境要素的建(构)筑物;
②建筑风貌较完整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建(构)筑物;
③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建(构)筑物。
数量:目前天河区、荔湾区、花都区、南沙区已正式公布传统风貌建筑名单,其余各区人民政府正在积极进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