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
一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各省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要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推动各市、县(区)按照《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完善建成区违法建设台账管理,有效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
三要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不断总结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
四要全面强化综合考核评价。加强对各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力有效进行。
《通知》还要求,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