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另需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7.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地税、登记)
8.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登记)
9.出售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登记)
10.出售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登记)
11.出售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住房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登记)
12.转出方为未成年人的,提交保证未成年利益的书面承诺原件。(登记)
13.若售房人申请享受“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售房人家庭婚姻情况的相关材料及复印件1份,包括:
①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纳税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②婚姻状况为“结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若结婚证未记载配偶的十八位身份证号,还需提交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为“离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提交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④婚姻状况为“丧偶”的纳税人需提交婚姻状况变更为“丧偶”的本人户口簿。
若纳税人不符合“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无需提交本条所列材料。(地税)
14.售房人不符合“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征收,抵扣时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需抵扣购房贷款利息,需提交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清单的原件。贷款合同中标注的购房地址应与本次出售的住房一致。(地税)
15.售房人不符合“出售满2年住房”条件时,需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差额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