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银川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缓解“停车难”。
截至目前,银川市机动车保有量约72万辆,外来和过境机动车每天约3万辆。理论上,全市现有车位供给量应达到67万至80万个,但实际停车泊位仅36万个,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该《条例》针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增加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措施。
《条例》规定,“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等内容,为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和新能源车辆推广预留条件。
《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交通集散地以及人员流动较多场所,可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处100元罚款。
摘自 《宁夏日报》 2017.08.26 记者 徐佳敏 实习生 刘娜
注:本内容来源宁夏日报,转自住建部网站,转载注明来源,十分感谢作者的悉心编写与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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